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經濟部令: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5024258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8 條條文



第 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法定代理人

           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

           ;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



第 8 條    商業之繼承,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

               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前項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以法院

           確定判決代之。
立法總說明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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