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協議價購取得土地之殘餘部分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所稱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同意所有權人請求一併價購土地視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051307414號 
 
主旨:  有關一併價購土地視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1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105年8月1日研商如何改進協議價購機制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  按本部93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0930005543號函,如協議價購取得土地之殘餘部分符合土地徵收條例 第8條所稱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請求一併價購時,建議需用土地人於財政預算許可下,宜同意就其殘餘部分予以一併價購。又一 併價購土地視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並按本部101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10303131號令:「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 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意旨,當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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