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房屋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給自己或家人經營的公司作為營業場所,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因借用對象是法人,且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計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若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 所得稅。所謂 「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但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提醒民眾,房屋若確實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時,雙方當事人記得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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