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105年第2季申請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案」計畫書、圖,並自105年10月7日零時起生效。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二、內政部105年9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50065200號函。公告事項: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北區區公所公告欄。(計畫書、圖請至都市發展局及區公所閱覽)二、公告內容:旨案計畫書及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各一份。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發布日期:2016-10-05 點閱次數: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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