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1021
原民土字第10500542475
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
Parod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5102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500542475號令訂定
一、 為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使其執行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有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共計十三項,分別如下:
()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農育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改配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八種事業之標準作業程序。
() 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自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十一) 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
(十二) 地方政府辦理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
(十三) 地方政府辦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 各作業程序、流程圖及流程說明等內容,詳如附件。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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