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原民土字第105005424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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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8)原民企字第8810289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89年2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89)原民中字第8926406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1年7月12日行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1)原民地字第9150725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59242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400080392號令修正
7.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500542472號令修正
十四、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十五、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及都市計畫變更,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由鄉(鎮、市、區)公所核發。
十六、原住民保留地之袋地通行權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十七、原住民保留地毗鄰之未登錄土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審認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第一次登記。
十八、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案件及管理之相關業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於本會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內登載、更新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時派員查核。
十九、非原住民繼承租用申請案、受贈與租用申請案及土地權利拋棄申請案之申請作業須知,如附件。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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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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