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修正「臺中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四、標售承購人應於得標之日起;讓售承購人應自繳納百分之三十價款之
    日起,負擔承購標的物之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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