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修正「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107
原民土字第10500577162
修正「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十一點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13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60004627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7418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700201200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1005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2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1010070347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1035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25392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1043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400085762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10510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500577162號令修正發布
十一、辦理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二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地會勘及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 鄉(鎮、市、區)公所於完成審查後一個月內,編造審查清冊函送直轄市、縣政府,由直轄市或縣政府於十五日內報請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意見,並以副本函送本會。
()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接獲直轄市或縣政府函送審查清冊後一個月內表示意見函復本會,必要時得展延十五日,並副知直轄市或縣政府,由直轄市或縣政府將公產機關意見轉知申請人。
() 本會每二個月彙整造冊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中央主管機關,各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七日內函復,必要時得展延七日。
() 本會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並通知直轄市、縣政府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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