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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經地字第10504606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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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1米崙斷層)」、「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2大甲斷層)」、「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3九芎坑斷層)」、「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4瑞穗斷層)」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5奇美斷層)」,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地質法第五條第一項、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1米崙斷層)」範圍圖詳如附件1~2、「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2大甲斷層)」範圍圖詳如附件3~5、「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3九芎坑斷層)」範圍圖詳如附件6~7、「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4瑞穗斷層)」範圍圖詳如附件8~10、「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5奇美斷層)」範圍圖詳如附件11~13,劃定計畫書得向花蓮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閱覽,或逕自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cgs.gov.tw/main.jsp)「地質法專區」下載電子檔。
部 長 李世光
附件(請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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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經地字第10504606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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