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經濟部令: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50460639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刪除第 6、8 條條文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

           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

           有權人。



第 8 條    (刪除)
立法總說明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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