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公告電子工業廠房潔淨區設置經中央主管機關通案核准之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其個案設計免依消防法第6條第3項規定提送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1223
內授消字第1050823346
主  旨:公告電子工業廠房潔淨區設置經中央主管機關通案核准之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其個案設計免依消防法6條第3項規定提送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自10611日生效。
依  據:
一、消防法6條第3
二、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
一、電子工業廠房潔淨區設置經中央主管機關通案核准之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應符合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規定,並依消防法10條規定,其圖說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6條第3項規定提送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前點所稱電子工業,按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第1點規定,係指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組件製造業、發光二極體製造業、太陽能電池製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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