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受託人應就各受託信託專戶,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106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2月5日為例假日,順延至2月6日),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俾其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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