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 星期二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7-02-03

內政部106.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0803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12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052378727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所稱「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之計算方式,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施工期限加展期期限而言。至因故未能於規定施工期限內申請展期,於施工期限後補辦申請展期尚非法所不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