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主張申報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已自行適用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20%規定稅率,為何還會收到補徵之稅單?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適用範圍。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7月1日因個人生涯規劃,選擇進修而出售104年8月1日買入之房屋、土地,因非屬前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適用範圍,尚無20%規定稅率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如選擇適用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請民眾留意上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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