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台內營字第1060802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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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租期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629
(四)
傳真:02-87712639
五、本規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葉俊榮
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租期規定草案
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租用應有償撥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興辦社會住宅時,租賃期限不得逾五十年,租賃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有意續租且仍依原社會住宅計畫用途使用,得予申請換約續租。但同案租賃期限合計最長不得逾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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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0日 星期五
預告訂定「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租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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