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 星期三

內政部106.4.19台內營字第1060800054號令、財政部106.4.19台財稅字第10604526250號令、經濟部106.4.19經工字第10602602730號令、交通部106.4.19交路字第10600064281號令會銜修正第81條條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指道路、鐵路基地、公園、綠地、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機構、各該管機關認定之現有巷道及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前項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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