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 星期五

關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審查項目,請依說明辦理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7-05-17

內政部106.5.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7334號函

主旨:關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審查項目,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6年3月29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06057123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民國73年11月7日修正上開條文時立法意旨即在於: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的原則,建管人員就建造執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予以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就其專業技能方面負完全責任,主管建築機關則處於監督管理之地位,以明確劃分權責。查「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A13-1),較現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即表A13-2 所列審查項目)多列之審查項目為「四、建築審查」,其審查項目已涉及簽證項目,與建築法第34 條規定行政與技術分立之意旨競合,且「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已明定,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故對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建築案件,免另依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A13-1)審查。

三、本部86年9月18日台86內營字第8606985號函、88年7月28日台內營字第8807359號函及本署97年10月1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53304號函(如附件)停止適用。惟屬「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適用範圍者,另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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