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 星期三

有關利用貨櫃作為支架設置之帆布廣告物疑義1案

內政部106.6.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374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6年5月25日新北工寓字第1060990340號函。

二、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有關利用貨櫃作為支架設置之帆布廣告物,為該辦法所稱之「樹立廣告」。惟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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