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 星期四

修正「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與施工管理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第十一點附圖一,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68
台內營字第1060808391
修正「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與施工管理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第十一點附圖一,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與施工管理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第十一點附圖一
部  長 葉俊榮

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與施工管理書圖文件及
審查項目須知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第十一點附圖一修正規定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之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其格式如附表七。
八、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之竣工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許可證所載期限內完工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
十、整地排水完工後,申請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如附表八),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承辦監造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如附表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如附表十)。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發給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十一。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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