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 星期三

台內營字第1060809308號

中華民國106719
台內營字第1060809308
有關建築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開業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建築師,亦同。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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