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7年7月19日 星期三
台內營字第1060809308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台內營字第
1060809308
號
有關
建築師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開業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營造業法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建築師,亦同。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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