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 星期二

農授水保字第1061858411號

◆解釋函:106-05
日期:106/09/11
文號:農授水保字第1061858411號
主旨:有關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之裁處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 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應以該計畫或申報書所載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為裁處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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