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有關公寓大廈露臺之外牆面搭建雨遮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一案

內政部106.12.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20239號函
主旨:有關公寓大廈露臺之外牆面搭建雨遮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1月13日府授都建字第10632864100號函。
二、據「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定,故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定或決議內容涉及上開行為限制時,自應明示限制之內容與範圍,俾利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認定辦理。至涉規約限制內容與範圍之認定,涉個案事實認定,應請本於權責辦理。」為本部營建署100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31724號函(如附件1)所明釋。
三、次依「有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疑義乙案,經查本部93年3月18日台內營字0930082552號函釋有案,(諒達)......所詢外牆附掛排油煙管是否列入前開條文規定中『其他類似之行為』乙節,應依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為其認定依據。本案請本於權責依法核處。」為本部營建署93年5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27160號函所明釋(如附件2),併予敘明。
四、綜上,有關條例第8條第1項之其他類似行為,如經各公寓大廈依社區自治之精神,於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明示限制之內容與範圍,並應踐行條例第8條規定程序,自應據以認定並受其拘束。如有修正,仍應依上開程序辦理。致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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