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放流水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

0601016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第 2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

           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

           (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

           (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

                 附表五。

           (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七)前六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七。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八。

           (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

           (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

           (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

           (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十四。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

           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十五。但

           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排放廢(污)水於總量管制區

           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十五規定。

           特定業別、區域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另定有

           排放標準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增訂或

           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者,依其規定。



第 2-1 條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許可

           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附表九之規定;其石油化學業和化

           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未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者,適用附表十

           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總毒性有機物:指 1,2- 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

               三氯苯、甲苯、乙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1-

               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溴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1,

               1-二氯乙烯、2-氯酚、2,4-二氯酚、4-硝基酚、五氯酚、2-硝基酚、

               酚、2,4,6-三氯酚、鄰苯二甲酸乙己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

               甲酸丁苯酯、、1,2-二苯基聯胺、異佛爾酮、四氯化碳及,計三

               十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二、石油化學業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

               許可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一)三氟化氮與電子級液氨製造程序。

           (二)甲基丙烯酸酯類(MMA) 化學製造程序。

           (三)丙烯製造程序。

           (四)丙烯-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五)丙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 化學製造程序。

           (六)丙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七)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八)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九)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三、化工業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

               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化工業者:

           (一)氨化學製造程序。

           (二)氮肥製造程序。

           (三)銨肥化學製造程序。

           (四)磷酸銨鹽肥料製造程序。

           (五)含氮複肥製造程序。

           (六)三氟化氮製造程序。

           (七)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八)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

           (九)其他銨鹽製造程序。

           (十)丙烯製造程序。

           (十一)尿素化學製造程序。

           (十二)苯胺製造程序。

           (十三)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十四)乙醇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五)酸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六)其他合成胺及合物製造程序。

           (十七)甲基丙烯酸酯類(MMA) 化學製造程序。

           (十八)氨基甲酸酯製造程序。

           (十九)尿素甲醛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三聚氰胺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一)聚丙烯纖維製造程序。

           (二十二)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十三)丙烯-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四)丙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 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五)丙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六)染料製造程序(偶氮染料)。

           (二十七)煉焦相關程序,含焦碳製造之副產品程序、焦碳製造之蜂巢程

                     序、流體焦碳製造程序、石油焦煉製程序等。

           四、戴奧辛:指以檢測 2,3,7,8- 四氯戴奧辛(2,3,7,8-Tetrachlorina-

               ted dibenzo-p-dioxin, 2,3,7,8-TeCDD),2,3,7,8-四氯喃(2,3

               ,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furan, 2,3,7,8-TeCDF) 及 2,3,7,

               8-氯化之五氯(Penta-),六氯(Hexa-) ,七氯(Hepta-)與八氯

               (Octa-) 戴奧辛及喃等共十七項化合物所得濃度,乘以國際毒性

               當量因子(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I-TEF)

               之總和計算之,以總毒性當量(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TEQ)表示。

           五、總有機磷劑:指達馬松、美文松、滅賜松、普伏松、亞素靈、福瑞松

               、大滅松、托福松、大利松、大福松、二硫松、甲基巴拉松、亞特松

               、撲滅松、馬拉松、陶斯松、芬殺松、巴拉松、甲基溴磷松、賽達松

               、乙基溴磷松、滅大松、普硫松、愛殺松、三落松、加芬松、一品松

               、裕必松、谷速松計二十九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六、總氨基甲酸鹽:指滅必蝨、加保扶、納乃得、安丹、丁基滅必蝨、歐

               殺滅、得滅克、加保利、滅賜克計九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七、除草劑:指丁基拉草、巴拉刈、二、四-地、拉草、全滅草、嘉磷塞

               、二刈計七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八、七日平均值:指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

               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測值之算術平均。
附  檔
立法總說明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對照表.pdf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