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貴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2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3523700號函。
二、按「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57條第1項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為落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本部已訂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應確實依上開作業原則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並無貴局來函所稱:「......『室內通路走廊』於勘驗時未能確實竣工可供委員查核......公有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造冊列管並發函工程主辦機關須於對外開放使用前完成『室內通路走廊』複查作業。」已與身權法第57條規定不合,仍請依身權法第5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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