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

中華民國107118
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
一、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128土地稅法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本部981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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