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有關函詢營造業負責人係擔任其他公司工程之其他營造業工地負責人,是否有違反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等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1.22營署中建字第106012180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12月25日新北工施字第1062529001號函。

二、經查本署100年10月18日營署中建字第1000060550號、100年10月21日營署中建字第1003510303號、101年9月20日營授辦建字第1010060472號函,及本法第28條立法意旨,營造業負責人基於專職經營管理,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故對於其他公司之業務或職務亦不宜兼任。至於工地負責人本法無明文規定,建請逕洽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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