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三點、第四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7125
台內營字第1060816880
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三點、第四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三點、第四十點
部  長 葉俊榮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三點、第四十點修正規定
三十三、應依第三十二點規定劃設而未能在變更使用範圍內劃設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應提供完整可建築土地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設置之代用地,或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得改捐贈代金方式折算捐贈。
  前項捐贈代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按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並得以分期方式捐贈;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捐贈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
四 十、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規劃做為商業使用之土地,應提供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商業使用土地價格(取最高價計算)之百分之五金額,其中二分之一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供農業建設;二分之一撥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從事地方、鄉村建設及辦理農地使用管制經費。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三點、第四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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