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 星期四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538號

中華民國1072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538
一、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由理事會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之公共設施工程,不包含區內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相關管線設施工程。前開管線設施工程,應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
二、另計算重劃共同負擔工程費用時,由重劃會憑依各管線事業機構出具發票或繳費收據所載費用,計入計算負擔總計表工程費用項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定計算負擔總計表時,就相關管線工程費用應核實審查是否與管線事業機構出具收費證明金額相符。
部  長 葉俊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