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地字第 107046008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17 條條文 第 16 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環境狀況:土地使用狀況、植生狀況、降雨紀錄、水系與蝕溝分布 及坡地災害歷史。 (二)地質特性: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順向坡特性、山崩與地滑 徵兆及不穩定土體或岩體之分布與特性。 二、細部調查: (一)工程地質特性:坡度與坡向、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土壤與 岩石之工程特性、地下水位或水壓、地表滲水與積水窪地之分布及 地形與地表物之變形或位移現象。 (二)地下地質特性:運用地質鑽探調查地質材料之分布及厚度、岩層之 特性、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 第 17 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數值地形、地形或地質圖資判讀環境狀況 及地質特性者,應依現地狀況查核判讀結果。 二、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 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分析之 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 ;面積逾○.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 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 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 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 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經專業技師研判之可能滑動面再加深至少五公尺,並配 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量測,並視坡地穩定分析之需要進行土 壤與岩石力學試驗。 三、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 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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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 總說明.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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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經濟部令:修正「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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