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經濟部令:修正「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地字第 107046008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17 條條文





第 16 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環境狀況:土地使用狀況、植生狀況、降雨紀錄、水系與蝕溝分布

                 及坡地災害歷史。

           (二)地質特性: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順向坡特性、山崩與地滑

                 徵兆及不穩定土體或岩體之分布與特性。

           二、細部調查:

           (一)工程地質特性:坡度與坡向、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土壤與

                 岩石之工程特性、地下水位或水壓、地表滲水與積水窪地之分布及

                 地形與地表物之變形或位移現象。

           (二)地下地質特性:運用地質鑽探調查地質材料之分布及厚度、岩層之

                 特性、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



第 17 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數值地形、地形或地質圖資判讀環境狀況

               及地質特性者,應依現地狀況查核判讀結果。

           二、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

                 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分析之

                 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

                 ;面積逾○.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

                 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

                 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

                 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

                 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經專業技師研判之可能滑動面再加深至少五公尺,並配

                 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量測,並視坡地穩定分析之需要進行土

                 壤與岩石力學試驗。

           三、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

               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
立法總說明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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