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437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4、13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34 條 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或身心障礙者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四層以 上。但國民小學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 一、四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 二、各層以不燃材料裝修。 三、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第 135 條 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下列道路及場所: 一、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 道上下口起五公尺以內。 二、坡度超過八比一之道路。 三、自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起十公尺以內。 四、自幼兒園、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者教養院或公園等出 入口起二十公尺以內。 五、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有礙交通所指定之道路或場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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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 總說明.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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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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