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70012 37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第 23 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能源化或材料化所需之 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 ,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 |
|
附 檔 | |
---|---|
立法總說明 | 總說明.pdf |
條文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