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70012

37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第 23 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能源化或材料化所需之

               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

           ,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
附  檔
立法總說明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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