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8年4月25日 星期三
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台內營字第
1070803969
號
有關
建築法
第五條與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二條規定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二條所定
H-1
組,並屬
建築法
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使用單元指住宅單位(戶)內具有門扇及壁體之臥室、儲藏、廚房及其他類似高密度性質之空間。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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