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65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91.04.17版)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95.12.08版)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172 條(36.01.0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82.02.03) 土地徵收條例 第 62 條(101.01.04) 自來水法 第 65 條(105.05.04)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4、6 條(100.12.28) 爭 點:內政部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7 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解 釋 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7 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 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 需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 理:……八、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 (構)各負擔二分之一。」(95 年 12 月 8 日修正發布為同細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 用土地人全數負擔。」於適用於需用土地人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範圍內)無 法律明確授權,逕就攸關需用土地人之財政自主權及具私法人地位之公營 自來水事業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事項而為規範,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不再適用。
2018年6月15日 星期五
釋字第 7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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