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 星期五

釋字第 765 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65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91.04.17版)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95.12.08版)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172 條(36.01.0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82.02.03)
          土地徵收條例 第 62 條(101.01.04)
          自來水法 第 65 條(105.05.04)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4、6 條(100.12.28)
爭    點:內政部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7 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解 釋 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7 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
          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
          需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
          理:……八、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
          (構)各負擔二分之一。」(95  年 12 月 8  日修正發布為同細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
          用土地人全數負擔。」於適用於需用土地人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範圍內)無
          法律明確授權,逕就攸關需用土地人之財政自主權及具私法人地位之公營
          自來水事業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事項而為規範,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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