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1276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 第 2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 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4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 4-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 ,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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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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