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政部令: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1276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


第 2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
           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4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 4-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
           ,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立法總說明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對照表.pdf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