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1.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1377號函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8年1月2日108(十七)會字第000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揆其立法意旨係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所增訂,旨揭地上一層共用部分(門廳),地上二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之建築物,鑒於地上二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部分,均有其設置昇降機之需求,是符合上開第55條第2項規定之建築物,其各完全區劃獨立部分得分別檢討設置昇降機,以促進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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