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1752號 | |
修正「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
附「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
部 長 徐國勇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二) 成長管理策略
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三) 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發展對策。
(二) 發展區位。
第 六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直轄市、縣(市)國土空間整體發展構想。
(二) 直轄市、縣(市)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分布空間之保育構想。
(三) 直轄市、縣(市)管轄海域保育或發展構想;無海域管轄範圍之直轄市、縣(市)免訂定之。
(四) 直轄市、縣(市)農地資源保護構想、宜維護農地面積及區位。
(五) 直轄市、縣(市)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六) 其他相關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內容,應視其需要包含下列事項:
(一) 直轄市、縣(市)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二) 未來發展地區。
(三) 發展優先順序。
(四) 其他相關事項。
五、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發展對策。
(二) 發展區位。
第 十五 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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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修正「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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