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台內地字第1080261353號 | |
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四點
部 長 徐國勇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
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外國公司登記證件。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申請設置辦事處登記者,不得申辦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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