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貴府「農業用地臨接供公眾使用道路」申請興建農舍認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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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復貴府107年11月5日府農管字第1070278792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8條規定,興建農舍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其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5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爰本會依該條規定訂定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審認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事項,避免農地破碎化,以維持90%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完整性。 三、為符合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前開經營計畫書格式經本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發布,其中並載明農舍應「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興建之規定,作為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認定條件之重要依據,以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又前開所指應臨接「道路」,考量其性質應以供公眾通行使用為原則,以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爰於本會已於107年7月26日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通函上開所稱「道路」係指「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在案。 四、為落實本條例興建農舍應確供農業使用及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立法意旨,不應由農舍申請人為申請興建農舍,而以通行權等方式私自創設道路或通路,造成農地破碎化,爰上開規定之道路性質仍應予以維持。 | ||
正本 | 桃園市政府 | ||
副本 | 企劃處 | ||
備註 | |||
附加檔案 | 1070246454.txt 1070246454.pdf | 會議紀錄 | 無會議紀錄 |
相關解釋函 | 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 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 |
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70246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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