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貴縣民眾黃OO君申請興建農舍案涉及水土保持設施是否列屬農舍附屬設施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
---|---|---|---|
說明 | 一、復貴府107年11月22日府農務字第1070408539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坐落用地之配置,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該條規定訂定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審認。為符合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前開經營計畫書針對農舍整體配置,已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側」及「臨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臨接道路,但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方得例外考量。 四、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依本會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及100年12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1000179120號函示:「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農舍用地面積10%檢討」,又依本會104年4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1040211059號函示:「...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舍興建,按水土保持相關法規所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依其計畫內容設置之必要水土保持設施,應屬農舍附屬設施,計入農舍用地面積內(農業用地10%)。」。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旨案農舍配置及農舍用地面積之審認,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並就個案事實予以審酌核處。 | ||
正本 | 彰化縣政府 | ||
副本 | 本會企劃處 | ||
備註 | |||
附加檔案 | 1070732318.txt 1070732318.pdf | 會議紀錄 | 無會議紀錄 |
相關解釋函 | 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 農授水保字第1000179120號 農授水保字第1040211059號 |
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70732318號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