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8日 星期四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認定與處分事宜1案

內政部108.4.18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682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8年2月2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10093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之認定機關,本部101年2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1407號函(如附件1)已明定,至上開規定認定標準,本部97年1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0113號函(如附件2)亦有明示。
三、至所述建築物同一違規事實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之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依行政罰法及本部94年4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40082754號函(如附件3)辦理。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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