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 | |
主 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院臺消保字第一○八○一七一○○八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 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 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 主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2) 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平方公尺(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平方公尺(_坪)及雨遮_平方公尺(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 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 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
(二) 本「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主建物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七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十一、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 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 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 前款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時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方式及許可之目的用途,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 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 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 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 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點貸款予賣方。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 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 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 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 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 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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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日 星期四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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