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7日 星期二

關於室內安全梯及昇降機於屋頂突出物之出入口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請依說明三辦理

內政部109.3.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4691號函
說明:
一、依據翁○○建築師事務所109年2月20日致本部營建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上開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設置之昇降機道或昇降機間區劃,係為防止起火樓層漫入當層昇降機道或昇降機間之火及煙漫入非起火樓層之居室及避難路徑;又同編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室內安全梯之構造「......(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其第2目規定防火門應具遮煙性能之立法意旨係「因室內安全梯不具排煙功能,為避免煙流入室內安全梯影響人員避難,進入室內安全梯之出入口,裝設之防火門應具有遮煙性能」,先予敘明。
三、有關室內安全梯或昇降機道於屋頂突出物直接開設出入口於外牆,或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併同區劃且昇降機間直接開設出入口於外牆,因出入口外側連接屋頂平臺無居室,且外氣具有自然排煙功能,不致發生當層產生之煙流入室內安全梯或昇降機道或昇降機間之情形,其屋頂突出物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或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得免具遮煙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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