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經中字第10904601290號 | |
主 旨:訂定「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但書第二款。
公告事項:「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如附件。
部 長 沈榮津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
未登記工廠位於下列地區者,不得申請納管:
1. 依水土保持法劃設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2. 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劃設之河川區域。
3. 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劃設之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4. 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劃設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5.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劃設之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
6. 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7.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
8.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9.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10. 依森林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11. 依海岸管理法、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區。
12. 依濕地保育法劃設之國際級重要濕地或國家級重要濕地核心保護區、生態復育區。
13.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古蹟保存區。
14.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考古遺址。
15.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聚落建築群。
16.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文化景觀。
17.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史蹟。
18. 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水下文化資產。
19. 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20.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但未登記工廠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污染性工廠,得申請納管。
21. 位於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之水庫集水區。但未登記工廠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開發行為不影響該水庫管理機關(構)執行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者,得申請納管。
22. 依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劃設之水庫蓄水範圍。
23. 依森林法劃設之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24.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森林區。
25. 依森林法劃設之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26. 依溫泉法劃設之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
27. 依漁業法劃設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28. 農產業群聚地區。
備註:
1. 第1項至第27項地區之應免查範圍,請至內政部營建署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臺(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查詢,如有應查範圍者,請至該查詢平臺或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
2. 第28項農產業群聚地區,請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查詢。
3. 第21項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特定水土保持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山坡地(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有關「山坡地(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請向地方政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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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0日 星期五
訂定「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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