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9.4.14營署更字第1090025561號函
說明:
一、依本部交下貴府109年4月6日府建都字第1090053449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明定,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各款並明定合法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故建築物擬依本條例申請重建,須符合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或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其中涉及屋齡之認定,並應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由貴府本於權責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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