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公告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台內地字第
10902613002
號
主 旨:公告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5
條第
14
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5
條第
14
款。
公告事項:
一、下列登記項目,於申請登記時得免予提出權利書狀:
(
一
)
寺廟或宗教團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34
條或第
35
條規定申請之更名登記。
(
二
)
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住址變更登記、出生日期更正登記或住址更正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land.mo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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