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公告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09331
台內地字第10902613002
主  旨:公告土地登記規則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土地登記規則35條第14款。
公告事項:
一、下列登記項目,於申請登記時得免予提出權利書狀:
(寺廟或宗教團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或第35條規定申請之更名登記。
(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住址變更登記、出生日期更正登記或住址更正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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