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經能字第10904601690號 | |
主 旨:訂定「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如附件。
部 長 沈榮津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計畫規劃設計階段,除下列工程外,應評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可行性。如符合第三點條件並經評估可行時,應優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 防(救)災工程。
(二) 水土保持工程。
(三) 國防戰備設施工程(生活營舍、辦公廳舍、多功能休閒館、餐廳、中正堂除外)。
(四) 車站、碼頭、防波堤、引堤和護岸、港池、進出港航道、錨地、港區道路工程。
(五) 河濱高灘地興建工程。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涵蓋如下:
(一)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風力發電設備:指利用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三) 沼氣發電設備:指利用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污)水或污泥,經厭氧消化處理後產生之沼氣轉換成電力使用,包括沼氣純化設施、沼氣發電機組及其電力配置設施之發電設備。
(四) 小水力發電設備:指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條件:
(一)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1、具備空地、屋頂、水面(不含港口水域)或受陽光照射之牆面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2、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取代部分建築材料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BIPV)。
3、以不影響安全前提下,結合開放空間照明燈具、路燈、道路指引燈或景觀燈具等。
(二) 風力發電設備:
1、具備空地、屋頂、水面、海岸、港灣、河川或堤防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2、以不影響安全前提下,結合開放空間照明燈具、路燈、道路指引燈等。
(三) 沼氣發電設備:
具備垃圾掩埋場、污水處理場、廢水處理場、畜牧廢水處理場、一般廢棄物處理場、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等可產生沼氣以供發電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四) 小水力發電設備:
具備灌溉水渠、其他用途之水流渠道、既有水利設施等可產生水力以供發電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應注意事項如附件。
附件 |
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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