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貴府所詢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認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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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復貴府108 年11 月21 日府農林二字第1082529052 號函。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4年9月4日修正,增訂第2條第2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確保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 三、前揭經營計畫書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 四、依貴府來文所述,本案係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農地申請興建農舍,因面臨都市計畫道路,部分農地需預先退縮供未來都市計畫道路使用,及都市計畫區建築規定需退縮八米為建築線,尚與前開所稱之特殊地形無涉。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仍請貴府依個案實情衡酌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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