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配合政府政策休耕中之農地(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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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復貴府108年11月21日府農管字第108029684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又農業用地因休耕而未實際供農作,因已無農業經營之事實,故未符本辦法明定可興建農舍之意旨,請參照本會102年10月16日農水保字第1020232325號函、108年2月26日農企字第1080704481號函(請至農舍解釋函查詢系統查詢)。爰旨案是否有農業經營之事實且衍生興建農舍輔助農事之需求,請貴府就申請個案審認是否符合上開積極農用之意旨,並就其興建農舍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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