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80250649號

主旨有關104年10月21日以前農舍配置無臨側臨路限制,農舍應如何出入,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108 年11 月19 日府農林二字第1082527971 號函。

二、查本會100 年12 月21 日農授水保字第1000179120 號函略以:「...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惟如係具農業生產功能者,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法』規定辦理」,故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上之道路,宜先釐清該道路性質,倘為私設通路者,非屬農業使用範圍,與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規定不符;倘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倘為農舍通行用途者,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一併計入農舍用地
面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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