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80249894號

主旨有關OOO先生申請於貴市三芝區土地公埔段大湖小段70地號土地內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108 年11 月14 日新北農牧字第1082148076 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1070253990號、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1080206692號函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以及道路與農舍用地之間,如有間隔水路或該水路已編定為水利用地等情形,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先予敘明。

四、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並不得影響鄰地使用。又,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故本案之道路亦應就道路存在事實及是否確為道路性質認定之,與土地通行權無涉。針對涉及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仍請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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